一个借款70万一批借条硬判成两个70万两批借条引质疑
本文摘要: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要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我最初仅向周某军借了一个70万元,向他写了一批三张借条。2018年周某军向县法院起诉,县法

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要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我最初仅向周某军借了一个70万元,向他写了一批三张借条。2018年周某军向县法院起诉,县法院判决最终让我还他下欠的15万元,判决书也都生效了。2021年,周某军再一次使用上次起诉用过的三张借条复印件提起诉讼,法院同一法官竟然无视自己所做的2018年生效判决,说是我向周某军借款70万元未还,买房合同无效了,让我归还周某军78万元借款及利息。”近日,家住河北省魏县魏城镇平安路平阳巷的刘某林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如此奇耻大冤,于情于理于法都让人感到无法理解和接受。
       2011年至2012年,我家因盖房资金紧张,从周某军手分三笔共借款70万元,分别给他写了三个借条。截止2017年2月13日,除我陆续还款外仍欠周某军15万元。就此,我又给周某军写了一个欠条,并保证用我的一套80多平米的小房作为还款担保。
       2018年4月1日,周某军因我没有及时归还上述15万元欠款为由,以这70万元借款年息2.4%,向县法院提起诉讼后,该法院作出了(2018)冀0434民初883号判决书,判决我归还下欠15万元借款。该判决因各方未上诉而生效。
       除上述2017年2月13日,我为周某军写了15万元的欠条外,我还与周某军签订了他购买我两套价值78万元房屋的买卖合同,但该买卖合同和我上述所说借他款70万元,到与他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仍欠他15万元借款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当时的情况是,他看我的房子卖的比较便宜,想要这两套房,我们就签定了买卖合同,他说随后会把78万元的房款通过银行汇给我,让我提前在合同上写清“房款已付清”。我感觉彼此关系不错,也没多想,就这样办了。可后来,他又说不想要我的房了,购房款也不给我汇了。我给他说想要回合同,他说合同销毁了。
       2018年,我向县法院起诉要求双方解除购房合同,县法院(2019)冀0434民初850号作出判决,说是我们双方的购房合同无效。
       2021年,周某军以我2011年至2012年,借他款70万元没有偿还,并要求支付利息100余万元。为此,周某军再一次向法庭提供了他在2018年起诉我时,曾向法庭提供我向他借款70万元的三张借条。他还在这次诉讼中,编造理由说我借他的70万元一分也没有还他,这次利息变成年息24%,还编造说正是因为这样我才跟他签订上面所说的两套房的买卖合同,他说两套房的买卖合同被法院确认无效了,那么我就应该还他这70万元及100余万元的利息。我虽辩解说,我与他之间的借款只有一个70万元的事情,原始借条也就那三张,经过我还款最终欠他15万元给他写了条,这些事实在开庭时他也都承认,2018年县法院的判决书也是这样判的。周某军在2021年这个又一个起诉中,不应该拿原来这三张借款条的复印件再次使用起诉我。我还说这个向他借款70万元这个事,和他买我房应向我付款78万元实际没有支付的事儿是两个事,78万元房款他没有证据支付给我,合同被确认无效了他更不应该向我要这所谓的78万元。
       2021年周某军的这个起诉与2018年他的那个起诉,都是同一个法官马某某作出的判决,她在(2021)冀0434民初2207号判决书,竟然无视上一个生效判决所确认的我欠周某军15万元的判决,又编造理由说我欠周某军78万元以及利息。其编造的理由是,购房合同无效了,购房款约定是78万元我就应该还给人家。也就是说,把上一个判决中我实欠周某军15万元的事实及判决都视而不见了,硬性判决说我欠周某军78万元未还,并支付利息。
       总之,本来一共借款70万元,上一个判决确认年息2.4%,除我还现金和转账还款外,仍欠周某军15万元,2018年883号判决已生效,2021年再以这70万元借款再次起诉并将利息变成年息24%判决我归还周某军78万元及利息。原本是一个70万元借款,硬判成两个70万元借款,让人感到不可思议。我不服这个判决,上诉、申诉到市中院及省高院,却都维持了县法院的判决。期盼上级领导能够查明真相,拨乱反正,为百姓主持公道。

来源:头条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