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做工程起纠纷 一案多判引质疑
本文摘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原本一个简单的案子,却被分成多个判决,几乎掠夺了我的所有家产及房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原本一个简单的案子,却被分成多个判决,几乎掠夺了我的所有家产及房产,使我一家人陷入绝境。”近日,广西宾阳县宾州镇居民马浩才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2004年初,我和宾阳人磨某2人与广西建工集团合作到南宁做工程。后磨某资金链出了问题,当时在区某银行建设工程造价部门当领导的张某培就共着磨某的股份参加了进来。在工程进行中,2005年初,磨某又不宣退出。

    基本情况是:马浩才出资1109148元,张某培出资40759元(2005年已退回2万元)。出资比例:53:1。除了本金,纯利润233万元。令人费解的是,原本一个简单的案子,却被分成多个判决。

    2010年7月,工程基本结束,双方就工地支出流水账进行了结算,商定与建工集团最后对账后再作修改。可是墨迹未干,张某培就拿着结算草稿,从事发地的南宁跑到宾阳武陵法庭找庭长谭某某(现已辞法官当律师)进行起诉,要求分取利润。曾在宾阳某银行任职的张某培请了曾在南宁中院任职的闭某斐律师当辩护人。

    其一,“(2010)宾民二初字第234号初审”和“(2011)南市民二终字第208号终审”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培分得工程利润1253829.67元。

    在没有完全结算的情况下,判决的依据只是2010年7月27日工地预结算的一张草稿。在我多次强烈要求下,法官韦某彪等于2017年从广西建工集团取回的新证据(本工程收支流水账和各人签字取款、拨款影印件,下称“新证据”)与工地流水账核对后证明:29万多元支出没有入账,其中有三项支出共近6万元还是在判决书下达后的2011年才发生,有20万元是张某培签字的拨款,另外还有案件起诉当事人张某培通过关系偷领了10万元。

    在宾阳法院查封我们建工集团账户的情况下,上诉到中院时,我已发函请求中院对张某培签字拨款的20万元进行调查,可是他们不仅不查,还在判决书里判决我负不能举证的责任。

    其二,“(2012)宾民二初字第305号初审”和“(2013)南市民二终字第203号终审”判决书,判决我向张某培支付总数为1648767.72元为本金计取银行的四倍利息的三分之一。宾阳法院算至2019年4月,已为张某培计得120多万元。

    此判决明显不公。1648767.72元是工地流水账收入与支出的每日差额的累加数,是虚似数字,实际根本没有这笔持有资金;法院已经为张某培计取了其分得的1253829.67元所谓“利润”计取了四倍银行利息,假如真有这个“持有资金”,那也是我的钱,为什么要计算利息给张某培。

    其三,“(2013)宾民二初字第335号初审”和“(2014)南市民二终字第98号终审”判决书在不准核算的情况下,判决我向张某培支付1253829.67元工程利润,判决依据是我掌握了全部工程款。此判决明显不公。

    1、新证据表明:我实际上并不能掌握本工程的全部资金:(1)、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2007年12月31日张某培签字转出了20万元;(2)、2007年11月9日,张某培利用关系偷领了10万元;(3)、2007年11月9日,张某培签字拨给李某琨14.6万元……如此等等。

    2、“(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2569号终审”判决张某培向我支付342543元投资借款及银行的四倍本金及银行的四倍利息。原管此案的法官李某算到2019年已有150多万元,此案法院早就立案,但一直没有执行。

    3、2013年9月,执行局领导程某光带人到广西建工集团结算我们的工程后,扣押了44.167551万元回来,不是就归程某光他们了吗?

    4、以上第一小项证明在张某培多次背着我签字拨款、领款,连结算手续都是程某光法官才能进行的情况下,我怎么掌握全部资金昵?

    5、以判决书判我向张某培支付全部利润后,程某光扣押的44多万元是不是就归程某光他们了呢?

    6、在陈某瑞给我发拍卖我全家赖以生存的唯一住房后,我就发函向他提出异议,并要求执行我胜诉的案子,并组织双方进行核算,在没有给我任何回应的情况下强行拍卖我的房子,他们口口声声说按程序办事,法律程序是他们说合规就合规的吗?我的权利在那里?

    我在获得新证据后多次申诉抗诉受阻,但所有不受理裁定书全部避开“新证据”这个关键性问题。宾阳法院立案庭法官李某也召见了我两次,核实了“新证据”内容,要我在记录上签了字,说向上级反映。

    因2019年9月30日我给上级第四巡视组赵组长寄的反映材料,区高院民一庭唐法官等于2019年11月26日下午在区高院组织我和张某培案件当事双方,对我反映的新证据问题进行了当面核实,作了记录,并当场签了字。因为没有接到回复,我于2020年6月4日再给唐法官打电话询问,他说没法解决,只有开庭了,并说约半个月开庭。但刚过10多分钟,唐法官又主动给我来电话说此事不是他管,说他不是姓唐的,并说他是桂林的。

    2021年6月25日下午3点多钟,我按当地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组每天广播的告全县人民书:鼓励全县人民揭发司法人员违规辞职当律师的说法,到当地政法教育整顿工作组递交反映南宁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闭某斐曾在南宁中院任职,于1999年辞职当律师,此人是我冤案对方当事人请的律师,他利用其特殊关系,造成了我的天下奇冤案件“持有资金利息案”等,还同时反映制造我冤案的当地法院审判长谭某辉,此人也已辞职当律师。可是柜台接收材料的廖某某却拒收材料。我问为什么拒收,她说上次领导也不收。我说是新内容,她说要我亲自交给领导。后几经周折,才勉强接收我的材料。

    到现在为止,在我无数次强烈要求核算被拒的情况下,这十多天来,陈某瑞多次逼迫我全家搬迁,可能这两天就强制执行了,老弱为主的一家人将被流落街市。如果我出了什么事情,请有正义感的律师能主持正义,为我一家提供帮助。官司纠错后,我全家将全额付费。因现在钱被扣押,多年申诉已诉穷了,全家将恩人永记终生。我的诉求,一是纠正上面三个冤假错案;二是纠正2021年1月20日违规拍卖我唯一住房的拍卖结果;三是以2017年获得的新证据为依据,对此案重审重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相信正义也许会迟到,但不会缺席。 (广西宾阳县 马浩才)

来源:晨报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