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商人被招商到皖金寨投资面临破产
本文摘要:导语: 陈先生是福建厦门人,被招商引资到安徽省金寨县投资开发建设金润广场9#楼项目,但是他怎么也没想到,项目还没完工就被建筑商起诉,而起诉人是挂靠江西一家建筑公司的当地人!一审金润置业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等系列问题提出质疑,但没被采纳,金
导语:陈先生是福建厦门人,被招商引资到安徽省金寨县投资开发建设“金润广场9#楼”项目,但是他怎么也没想到,项目还没完工就被建筑商起诉,而起诉人是挂靠江西一家建筑公司的当地人!一审金润置业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等系列问题提出质疑,但没被采纳,金润置业上诉六安中院发回重审,案件最终被维持原判。金寨目前商品房均价在5000多元/平方米,而第二次拍卖价按2870元/平方米进行拍卖。

             

               举报信

       陈炳泽先生叙述;安徽省金寨县委县政府招商引资我从厦门来金寨投资总部经济园成立了金寨金润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金润广场9#楼与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包金润广场9#楼工程,洪某龙为项目经理,施工基础主体工程没有完成人员都撤离,工程质量没有验收合格移交。
       基础主体没有通过工程一系列检测试验报告。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质检站无法给予验收,提出建议委托安徽城建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破坏性检测,2016年6月份洪某龙和黄某锋联合法官陈某俊起诉,2017年10月22日主体结构检测报告收到,洪某龙不按工程合同约定进行决算反而利用本地人的优势向金寨法院起诉,施工合同被法院判决为无效合同。

           

             金润广场9#楼

       按法律规定无效合同不能计取管理费、社保费、法定利润、定额编制管理费等。金寨法官全部判给洪某龙、黄某还能计算利息吧?因为法官不公正判决造成我公司重大损失19057431元,无法经营下去。

           

               检测报告

       1、金寨金润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西东乡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洪某龙个人没有主体公司,黄某出借210万元给洪某龙作为承包工程保证金,现在却变为施工人的合伙人,并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2、合同约定依据2000年《安徽省综合估价表》、《安徽省单位估价表》,2003年《安徽省建筑工程补充定额估价表》及相应配套费用定额,本工程按二类取费,下浮9个点,本地区建筑市场的行情下浮就是总价9个点,因二类取费高达28.62%管理费,无效合同扣回管理费5387660元实际洪善龙施工人,折算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只有30801383-5387660=25473723元,应扣回未做及返工工程,钢材差价,24多孔砖差价,装饰补偿,安徽检测公司打洞和修复工程款。
       25473723应扣预算差价钢材118517元加多孔砖283788元,应扣未做工程偷工减料安全检测鉴定返工修复费用473480元加卫生间墙体返工121716元,楼梯爆模处理28000元,构造柱钢筋接头21069元,主体工程未做完,装修补偿第三方施工队1941075元工程合同下浮9%洪善龙和黄先锋决算为20084191元。应返还施工人管理费下浮9%=714562元。补施工人16.03%管理费、利润.间接费2951647元。洪善龙和黄超含税金决算总计为23748696元。无效合同法官多判决7052687元。
       3、金寨法院一审单方委托法院鉴定30947507元。六安市法院二审2018年8月20日判决发回重审,北京华瑞房地产评估咨询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报告未经各方当事人质证,鉴定方出庭受质询人员非鉴定人,鉴定结论的可信度存在重大瑕疵。
       4、金寨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我公司主张不需要委托鉴定,按双方合同约定工程决算,送审计局进行审计,或另行委托一家双方认可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但金寨法院置之不理,仅以商品混凝土出具证明减少298351元做调整。
       5、合同第16条约定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等材料以商品房销售金额抵付购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款。补充协议第二次工程总造价25%工程款抵购甲方的商品房,法官不按合同约定,将商品房拿来网上拍卖,我们对外销售均价为4600元/平方米,经双方多次协商按4100元/平方米销售价抵给洪某龙和黄某锋。到法院去没几天把我司监管账户117万元划走给洪某龙和黄某锋并把我司商品房挂网拍卖3485元/平方米,拍卖没成功第二次网上拍卖按2870元/平方米进行拍卖,判决9884639元,监管账户直接划走117万元、查封公租房600万元资金、查封房产54套17849148元,总计高达25019145元。国家法律在那里?公平、公正在哪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解释规定赋予主张工程款的权利主体为承包人,而非实际施工人。
       7、施工合同判决无效。根据2015年度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二)关于工程价款问题第47条明确说明:参照当事人的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对于实际施工人申请造价鉴定并据实决算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无效施工合同仅对实际施工人折算归还人工费、材料费、机械租赁费、其他费用不予支付。金寨法院陈德俊等法官对洪善龙多估算7052687元加上利息约1380000元共计8432687元判给洪善龙,工程施工方应承担的工期违约金3950000元却一字不提。陈德俊法官违背事实导致我公司造成损失8432687元,房屋拍卖损失5354744元,应赔购房户违约金1320000元,工期违约金3950000元共计损失19057431元。
       8、工程质量没有经过质监安全局验收合格,我公司按合同约定工程款已全部支付,黄某锋、洪某龙两个人就联合法官有关人员设局进行起诉,他们的背后权钱交易,由于人洪某龙、黄某的私心,未能提供相应的建设施工资料,未能对本案讼争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从而导致本案讼争和工程无法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进而影响金寨县政府的公租房交付使用以及相关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给我司造成银行贷款无法发放等不良信用的后果。
       现在造成我司资金非常困难工资都发不了,不仅给我司造成巨大的损失,导致办案招商引资项目的失败以及相关业主可能发生的上访事件,届时将给金寨县委县政府等部门造成巨大的麻烦,现在企业资产被查封,面临破产,请求新闻媒体关注报道,请求省相关部门领导主持公道,请求高院再审,暂停拍卖。让被招商的外地企业能在金寨生存。(金寨金润置业有限公司 陈炳泽)  来源:腾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