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被除名后档案不按规定移交,公平正义从何谈起?
本文摘要:严格公正司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只有严格公正司法,我们才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也唯有严格公正司法,我们才能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有保障、更加充分、更可持续。 我以前是定
严格公正司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只有严格公正司法,我们才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也唯有严格公正司法,我们才能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有保障、更加充分、更可持续。
       
 
       “我以前是定水信用社职工,在1992年因故被除名后,单位未将我的档案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移交,致使我现在的晚年生活相当困难。”近日,家住四川省南部县蜀北街道黑水塘廉租房的七旬老人刘瑞文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在诉讼过程中,信用联社行贿,法官受贿,有意将案件错判,如此以权谋私,人为制造冤假错案,依法治国、公平正义从何谈起?
       我叫刘瑞文,男,出生于1955年2月,以前是定水信用社职工,在1991年因多方原因自动离职,在1992年4月14日南部县农业银行以旷工为由除名处理。但南部农行在作出除名处理时,并未将档案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移交,在1996年农行与信用联社分家时又将档案移交到信用联社,由信用联社保管至今。对这种人事档案未做处理的行为,应认是双方之间事实上仍存在劳动关系。
       依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及劳动部“劳办发(1994)322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在一个月之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故企业在除名决定做出后,负有尽快依法移交职工档案关系的义务。所以,南部农行未在一月内未将我的档案及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手续及时移交当地劳动人事部门,使我不能按照《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及时向待业保险部门领取失业救助金并续继就业,在生活保障、失业保险等方面造成了困难和损失。
       而且在1996年分行时,信用联社并没有我这个人,又没有劳动关系。信用联社以什么理由接收的档案,而且保管到至今?理由是什么?而且信用联社人力资源部某主任说,他们的账早摆平了,经得起查。而且,在这个案件中可能存在行贿受贿的嫌疑。我为什么这样说,后来我才知道,信用联社为了这场官司总共投资20多万元。律师杜某明是南部县法院何某的铁哥们,整个行贿受贿的过程,都是他们两人操作完成的。
       为这件事,我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至今没有得到公正处理。在诉讼过程中,南充市中院并未开庭,而且也没有找我了解情况,就出了判决书;省高院何某公开说,当今社会就是这个样子,你没权又没钱,我只能判你输,因为我不可能得罪我的同事。那么,请问法官卖官司,信用联社买官司是否合法?依法治国,公正司法从何谈起?法院是否应该给我一个说法?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我现在身患了严重肺气肿、肺大泡、慢阻肺、慢支炎,白内障、青光眼、飞蚊症等多种疾病,而且还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生活相当困难,举步维艰。希望上级领导设身处地为民着想,明察秋毫,依法公断,对本案应该全面纠错,恢复我与信用联社的职工身份和劳动关系。同时希望省纪委全面介入调查,中纪委挂牌督办,严查严办,惩治腐败,还我这个孤寡老人一个公道,同时也救我一条生命。
 
来源:晨报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