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康平:一律师因十几年协助拆迁被定诈骗罪获刑,家属称和举报
本文摘要:陈洪伟系辽宁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判决书显示,陈洪伟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留置,因涉嫌犯贪污、行贿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刑 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辽检公诉刑诉〔2019〕183号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洪伟犯贪污

 陈洪伟系辽宁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判决书显示,陈洪伟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留置,因涉嫌犯贪污、行贿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刑 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辽检公诉刑诉〔2019〕183号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洪伟犯贪污罪、行贿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 通程序审理,期间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又以沈辽检公诉刑追 诉〔2019〕10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陈洪伟又犯诈骗罪。一审判处陈洪伟有期徒刑十五年。

 

 

 

陈洪伟妻子称;2018年6月份陈洪伟因对当地的招标等行为不满,扬言要举报县里的主要领导,随后在2018年10月陈洪伟就被抓,被抓缘由是在十几年前陈洪伟协助当地开发区拆迁和送某领导洗浴卡。

检方公诉陈洪伟的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陈洪伟系辽宁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2007年至2009年,陈洪伟接受辽宁省康平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委托,代表康平县开发区政府与朝阳工业园内养殖小区的被拆迁户谈判、签订 协议、支付拆迁补偿款。陈洪伟利用该职务便利条件,以需要先支付被拆迁户拆迁款为由从开发区管委会预支拆迁补偿款人民 币1030000元,其中730600元用于支付拆迁补偿款,剩余 299400元拆迁补偿款被陈洪伟据为已有。

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

2010年至2011年间,在康平县迎宾路动迁过程中,被告人陈洪伟隐瞒了其弟媳王迎春牛场违建,不应向政府要补偿款的事实。为多骗取补偿款,被告人陈洪伟找到时任苏家岗村村书记张某江,为其出具了牛场房证正在办理的虚假证明材料,办理了牛场的营业执照;又通过给评估公司好处费的方式让评估公司出具价格较高的评估报告;隐瞒牛场有抢建。以此骗取康平县东关外镇人民政府动迁补偿款69. 5万元。

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

2010年至2011年间,在康平县迎宾路动迁过程中,被告人陈洪伟隐瞒了其弟媳王迎春牛场违建,不应向政府要补偿款的事实。为多骗取补偿款,被告人陈洪伟找到时任苏家岗村村书记张 福江,为其出具了牛场房证正在办理的虚假证明材料,办理了牛场的营业执照;又通过给评估公司好处费的方式让评估公司出具价格较高的评估报告;隐瞒牛场有抢建。以此骗取康平县东关外 镇人民政府动迁补偿款69. 5万元。

2010年至2011年间,在康平县迎宾路动迁过程中,被告人陈洪伟隐瞒了苏家岗砖厂已经停止生产的事实,并虚构砖厂内有库存大量草袋子,砖厂内取土形成的大坑系鱼塘等事实,骗取康平县东关镇人民政府动迁补偿款191.6万元。

陈洪伟关于起诉书指控其犯贪污罪的辩解

陈洪伟称;首先,他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他是以律师身份参与谈迁,拆迁补偿款他只是经手,没有经营、管理的权利,并且从开发区财政所是借出来的103万元,他本人给财政所打借条了,在拆迁过程中没拿政府一分钱,还倒搭了1.46万元,王某国家动迁他至少给了他家245160元,而不是协议上写的21.5万元,证人王某波证明他一次性支付给他18万元,而不是在笔录中说的七、八万元,并且王某国的妻子刘某媛说房子她也有投资,又来跟陈洪伟要补偿款,后来陈洪伟又给刘某媛11万元补偿款,孙某福家动迁他实际给了他55万元,而不是协议上的35万元,刘某能证明在他跟孙某福谈迁之前,孙某福跟刘某说少100万不谈,刘某跟孙国福谈过35万元甚至更多都没能谈成,他不可能以35万元跟孙国福谈成。

陈洪伟关于起诉书指控其犯行贿罪的辩解称,第一可以查我被讯问时的监控,他给马某洗浴卡的金额绝对没有达到3.1万元,他当时绝对不是这么说的;第二可以调查马某把卡都分给谁了,就能查清楚一共多少金额;第三他为他侄子办工作是在他给马某洗浴卡前一年,他侄子的档案当时在交通局,他想把他调到城建局园林处,在这过程中给马某的卡,之前行为已经结束在2016年以前,根本不存在为了请托他办事给他的洗浴卡,给卡是为了宣传他家的浴池,不是行贿。.

陈洪伟关于起诉书指控其犯诈骗罪的辩解称;牛场动迁的事不存在诈骗,牛场是养殖企业,无需经过任何部门审批,苏家村允许在那建了就是合法的,牛场跟他也没什么关系;动迁是不是应该给补偿是政府定的,不是动迁户定的,这事跟他没关系。砖厂动迁,公诉机关混淆了采矿许可证和采矿使用费的概念,他记得曾经看到过在2011年8月27日吊销采矿经营许可证的文书,但本案中没有这份证据,砖厂采矿和生产经营是合法的。砖厂生产是季节性的,半成品必须是在每年五一或十一前后生产,成品是全年生产的,红砖厂2010年6月30日前一直没停产,当时工人有六十人左右。张某江所出具的证言说的都不属实。起诉书指控的鱼池是经过清坑、整形、扩坑修建的,一共三个鱼池,其中有一个鱼池动迁占用了,就是因为他知道那个鱼池里当时没养鱼,这个鱼池动迁陈洪伟就没要补偿,鱼池里有养鱼设备,里面养的很多草鱼,所以鱼池应该给动迁补偿,康平县对鱼池动迁补偿标准没有低于3万元的。草袋子、草帘子现场最少有十二三万条, 在2010年准备生产的过程中没接到政府动迁通知前砖厂已经把整年的生产原材料都备齐了,净收益这块他向法院起诉时没要求这项,他要求的是逾期利润,净收益是政府部门律师提出来的,是他们强烈要求给他净收益80万元,让我别要逾期利润了。当时砖厂有六十多名工人在生产,工人工资确实都给发了,应该给他这部分补偿。他没犯罪。

陈洪伟辩护人的观点:

陈洪伟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

1、根据法律规定,行贿罪刑事追诉的起点是30000元。根据陈洪伟和马明的讯问笔录,陈洪伟送给马明洗浴卡的面值是31000元。但洗浴卡的面值不等于现金的价值,辩护人已经提交了相关的案例和文章,在此不再赘述,目前没有证据证明陈洪伟行贿的金额超过30000元。

2、根据卷宗材料,马明是2019年1月4日做出的讯问笔录,而在本案的卷宗材料却于2019年1月3日复印取得,在笔录原件还没有做出、确不存在的情况下,侦查机关是绝不可能可以时光穿越取得复印件,公诉机关也没有提供相关的录像予以证实马明笔录的真实性,该份复印件证据没有证明效力。在没有马明供述相印证的情况下,陈洪伟的供述孤证,自然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从该角度讲。陈洪伟构成行贿罪的证据明显不足。

陈洪伟不构成贪污罪

1、对于陈洪伟是否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一审辩护律师已经做了足够多的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2、陈洪伟在康平经济开发区取得103万元是拆迁需要的借款,对于该笔借款开发区当时的领导是予以认可的,且至今没有平账,这一点有开发区财务账本《科目明细》以及时任开发区书记的吕明臣、财政分局长高金平的询问笔录可以明确证实。不论是否存在委托关系,在陈洪伟打有借条、开发区享有对陈洪伟借款的情况下,开发区完全可以民事诉讼追回欠款,陈洪伟没有把拆迁补偿款占为己有,不构成贪污。

3、本案据以证实陈洪伟非法占用剩余299400元拆迁安置款的关键证据是监察委卷宗二P181页的情况说明,该证明证实陈洪伟已经报账且将用虚假单据将103万元平账。这份情况说明是没有证明效力、是虚假的,应当追究出具者柏雨壮、邓斌和开发区作伪证的责任。原因如下:

(1)监察委卷宗二P144页的开发区财务账目《科目明细》明确载明,在2018年12月年底汇总,陈洪伟仍然账面欠开发区103万元欠款。这属于书证范畴,证明效力远远大于单位出具的证明。

(2)开发区的时任书记吕明臣、现任财政分局局长高金平明确证实,因为单据和协议不符合,没有给陈洪伟平账。

(3)该份证明没有出具人员的签字和捺印,不能确定出具人的具体身份,证明本身载明的提供人姓名和身份是侦查人员自己添加,明显不符合证据显示要件,已经没有了证明效力。

4、陈洪伟由于自己的工作失误,拆迁户收钱没有出具收到条、没有依法依规与拆迁户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等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理应其自己承担,对此辩护人已经陈洪伟个人不持异议,但是如果仅仅因为工作失误,把本该承担的民事责任上升到刑事责任,这是严重违法且没有任何依据的。

关于诈骗罪

1、犯罪的主体不是陈洪伟。不管牛场还是砖厂,政府拆迁安置的对象为陈洪伟的弟媳、弟弟王迎春和陈洪东,拆迁补偿款也归二人所有,不论其与陈洪伟是因为亲属关系取得还是因为原始投资获得拆迁安置款的支配权,均不能改变拆迁安置的主体,也就是拆迁安置款的合法取得者的身份。陈洪伟取得基于亲情和原始投资收取安置款,存在合法的基础的来源,不可能构成诈骗罪,对于亲属之间的这种资金交易,公权力无权干涉。

2、本案不论是王迎春、陈洪东还是陈洪伟,取得拆迁安置款的依据是《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如果构成犯罪,也是合同诈骗罪,将本案定性为诈骗罪明显定性错误。而本案陈洪伟的行为并不符合合同诈骗罪列举的五种情形,从该角度讲,陈洪伟不构成犯罪。

3、纵观所谓陈洪伟诈骗罪的所有证据,无非证明陈洪伟在拆迁安置的过程中,有请托和打招呼的行为,这和虚构和隐瞒真相是截然不同的行为,陈洪伟的行为不构成虚构和隐瞒真相的犯罪事实。

4、根据《康平县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涉及企业拆迁的,是否具有土地使用证并不是拆迁补偿的条件,只要有企业,均应该给与补偿,作为取得个体营业执照的牛场和砖厂,政府拆迁给与赔偿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天经地义。且在拆迁过程中,政府多部门的工作人员均进行现场勘验,对现场的建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进行了清点,签署了现场现场情况统计调查表,委托第三方进行了资产评估,与王迎春、陈洪东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又通过法院根据政府委托律师的意见,达成了协议,把拆迁补偿款项支付给了王迎春和陈洪东,整个的拆迁程序合法有效。可是过去了8年之久,监察委又对此启动进行侦查程序,检察院提出有罪指控,法院以诈骗罪重判陈洪伟11年!党的威信、政府的权威统统被一份有罪判决否定了。

5、对于诈骗罪中草袋子、鱼池补偿、砖厂预期收益补偿是否存在的问题。

(1)不论公诉机关指控的草袋子、鱼池补偿、砖厂预期收益是否存在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的行为,均予陈洪伟没有一毛钱的关系。草袋子(草袋片子、草帘子)的数量、鱼池是否可以养鱼已经砖是否生产,是开发区工作人员、苏家岗村委会成员、陈洪东以及评估公司现场勘验的结果,陈洪伟没有任何的参与,没有任何的语言和行为表示,这三部分不论是否构罪,均与陈洪伟无关。

(2)分清草袋子和草帘子的区别。概念不清,没法理论。草帘子俗称草袋片子,二者在本质上是一种东西,在现场的勘验中,也仅仅存在草袋子一种,没有对草帘子的记载。在侦查人员讯问中,故意混淆了两种物品的名称,证明陈洪伟虚构有草袋子的事实。明显颠倒黑白。

(3)根据《康平县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拆迁应当按照面积补偿,不计算房屋,按照最低一个月补偿10元,补偿三个月元,仅仅计算土地面积,牛场应当补偿数额为79920元,砖厂应得补偿为1362570元,如果计算房屋,则数额更大。远远大于3万元、80万元的收益补偿,政府在拆迁过程中不是补偿多了,而是是补偿少了。何谈诈骗?!

(4)关于鱼塘、砖厂预期收益的问题。

预期收益,是对将来有可能产生的收益的一种预期,只是一种可能性。在砖厂具备生产条件的情况下,采矿许可证是正常经营的需要,如果生产,砖厂肯定去申请。国土资源局再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发放的决定,如果不发放,砖厂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寻求司法保护,是否颁发由人民法院裁决。国土资源局的任何个人都无权作出是否颁发的决定,更不能以是否有证来确定砖厂能否产生收益的标准。在砖厂动迁的情况下,不再办理许可证合情合理合法。

鱼塘的预期收益也是一种利益的可能性,对于鱼塘的成因不是预期收益参考的基础,鱼塘只要具备养鱼的条件,经营者可以养名贵高产鱼,也可以养殖其他诸如螃蟹、河虾等适宜生存的品种,将来可能赚的盆满钵满也可能倾家荡产。这种预期收益仅仅是赔偿的一种参考,且张文华代表政府咨询了水利局的杨兴义,参照了杨兴义出具的材料后具体确定了赔偿数额,这谈何诈骗?

辩护人特别说明

1、辩护人仔细研读卷宗,假如侦查机关的材料全部属实,发现陈洪伟在牛场拆迁和砖厂拆迁的过程中,无非起到了拉皮条、请托的作用,给工商局和村委主任打电话要求照顾,给评估公司领导请客送礼,没有参与拆迁的勘验过程,更没有任何隐瞒和虚构事实的行为,没有任何诈骗的事实。

2、订立拆迁补偿协议时,政府一方处于强势地位,掌握国家资源和国家机器,有专业的律师服务,双方的地位并完全不平等,更严格来说,双方是一种行政合同关系,为了维护国家机关的威严和法律的严肃,政府机关是不允许单方解除或者不履行合同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合同订立后出现了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法律政策的调整致使行政合同的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或需要变更的客观情况,政府机关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本案并不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试想,一个政府不能解除的行政合同,我们的审判机关确定为刑事犯罪,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明显荒唐和错误。

3、辩护人通过卷宗材料明确感受到,本案确实是打击报复的产物,是先抓人、后凑罪,个中原因,辩护人不想探究,但还是提请合议庭能够慎重排除干扰,依法处理本案。

4、本案关乎律师权益,关乎沈阳市和辽宁省的法治形象,媒体高度关注,因为二审结果没有做出,社会民众对判决结果还是充满了期待。在侦查、起诉和一审程序严重违法和陈洪伟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恳请贵院,能够做出一个经得起时间和历史考验的判决,家属和辩护人也相信贵院一定可以做到。

当然,辩护人也不否认陈洪伟个人在拆迁中的行为存在一定的不当之处,但这一般违规和刑事犯罪有着严格的区别,辩护人相信陈洪伟也能够正确面对和认识自己的错误,在今后的生活工作中引以为戒,更好的选择工作和维权方式,也更好地服务社会,恳请合议庭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法宣告陈洪伟无罪,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陈洪伟已上诉等待二审的判决。

(综合判决书及家属诉求)